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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化妝品註冊

馬來西亞的化妝品制度常被形容成「比台灣簡單」,因為它是通知不是審查。但那句話漏掉了一個前提:通知的持有人必須是馬來西亞當地的公司 —— 而對台灣品牌來說,那才是真正的門檻。

最後更新:2026-08

通知制不等於寬鬆

馬來西亞化妝品採通知制:產品上市前向國家藥品監管機構(NPRA)提出通知,取得通知編號後方可銷售。

「通知」與「審查」的差別在於主管機關不逐案做實質的事前審查,而是把安全責任放在持有人身上,保留事後稽查、要求下架與處分的權力。

事前 事後
審查制 主管機關實質審查 相對少
通知制 形式檢核為主,較快 稽查與追責較重

所以通知制不是比較寬鬆,是把重量從前面移到後面。 對進口商的實際意義是:你不會被卡在審查,但你要能隨時拿得出資料證明產品安全。

這個結構與台灣的化妝品產品登錄與 PIF其實相近 —— 台灣也是登錄加事後備查的 PIF。兩地都把責任放在業者身上。

真正的門檻是當地實體

這是台灣品牌最常低估的一點。

通知的持有人通常必須是在馬來西亞設立的實體,並承擔產品的安全與合規責任。台灣公司無法直接作為持有人。

兩種常見的做法:

設立當地子公司。 控制權完整,通知掛在自己名下,更換通路不影響產品資格。代價是設立與維持公司的成本,見在馬來西亞開公司

指定當地代理人或經銷商作為持有人。 起步快、成本低,但通知掛在對方名下。這意味著換經銷商時,產品資格可能要重來;而雙方關係生變時,你的市場准入被對方握著。

這是一個商業結構的決定,不是行政程序的選擇。 值得在進入市場之前就想清楚,而不是等到要換經銷商時才發現。

需要準備的資料

核心資料與台灣的要求高度重疊:

推論很重要:向原廠索取資料時,一次要齊兩地所需的份量。 台灣的 PIF 與馬來西亞的通知需要的東西大幅重疊,分兩次要不但慢,而且原廠的配合意願會隨時間下降。

原廠願不願意提供完整配方,同樣是這個品項能不能做的第一個判準 —— 這一點兩地一致,見化粧品中文標籤

成分限制要另外確認

通知制不代表成分不受規範。 馬來西亞遵循東協化妝品指令的架構,對禁用、限用成分有明確規定。

實務上要注意:

台灣可用的成分,馬來西亞未必可用,反之亦然。兩地的清單各自更新,不能互推。

含有禁用成分的產品無法通知,而這件事應該在確認配方時就查,不是送件被退才知道。

特定訴求的成分有額外限制。 防曬、美白這類在台灣屬特定用途化粧品的產品,在馬來西亞同樣有對應的規範。

通知不是一次性的

三件容易被忽略的後續義務:

有效期間。 通知有期限,到期需續期。

變更要更新。 配方調整、包裝改版、規格變動,都應辦理更新。沿用舊的通知編號銷售變更後的產品會有問題 —— 而這在長期銷售同一款商品時最容易發生,因為外觀可能看不出差別。

持有人資訊變動。 更換代理人或公司資訊變更時要處理。

這三項的共同點是它們都沒有人會提醒你 —— 通知一旦完成就不會再有通知,而問題會在稽查或通關時才浮現。實務上的做法是把有效期與配方版本一起記在產品清單裡,和台灣的登錄資料放在同一張表上管理。

與台灣制度的對照

台灣 馬來西亞
制度 產品登錄 + PIF NPRA 通知
事前 登錄(備查性質) 通知
事後 PIF 備查 稽查
責任主體 輸入業者 通知持有人
主體所在地 台灣 馬來西亞

最後一列是關鍵差異。 台灣的輸入業者本來就是你自己的公司;馬來西亞則需要一個當地實體。

兩地稅制與整體成本的比較見台灣與馬來西亞稅制對照;稅費可以用馬來西亞進口關稅計算機先估。

持有人結構的長期影響

值得展開,因為它的後果會在兩三年後才顯現。

通知掛在經銷商名下時,你在這個市場的存在依附於那段關係:

通知掛在自己的公司名下時,經銷商是可替換的通路,而不是你的市場准入本身。

代價是設立與維持當地公司的固定成本 —— 而那筆成本要靠銷售量攤平。所以實務上的判斷通常是:

試水溫階段 —— 用代理人結構快速進場,接受控制權的取捨,但在合約裡約定通知資料的移轉條件

確定要長期經營 —— 設立自己的實體,把通知移轉過來。

最糟的情況是沒有意識到這件事,幾年後想換通路才發現產品資格握在別人手上。那時候的選項只剩重新通知,而重新通知需要的資料,可能還在對方那裡。

進入市場前的順序

  1. 取得完整配方,確認成分在兩地都可用
  2. 決定持有人結構 —— 自設公司或指定代理人
  3. 準備通知所需資料
  4. 確認標籤符合當地規定
  5. 估算稅費與到岸成本
  6. 完成通知後方可上市

第 2 步是整個流程裡最像商業決策、也最難回頭的一步。前面說過,它決定的是你在這個市場的控制權,不只是一份文件掛在誰名下。

資料來源

通知程序、成分清單與有效期間會修訂,實際適用以主管機關現行規定為準。

常見問題

馬來西亞化妝品要註冊嗎?

採通知制。產品在上市前須向國家藥品監管機構(NPRA)完成通知,取得通知編號後方可銷售。它不是逐案實質審查,但仍是上市的必要條件。

通知的持有人可以是台灣公司嗎?

通常不行。持有人需為在馬來西亞設立的實體,並承擔產品安全與合規的責任。台灣品牌一般透過當地子公司或指定當地代理人辦理。

通知制是不是比較寬鬆?

程序上較快,但責任結構不同。通知制把安全責任放在持有人身上,主管機關保留事後稽查與下架的權力。資料不實或產品出問題時,後果由持有人承擔。

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核心是產品的完整配方、規格、標籤內容,以及製造廠的相關資訊。與台灣的產品登錄和 PIF 所需資料高度重疊,可以一次向原廠索取。

通知會過期嗎?

通知有效期間有限,到期需辦理續期。配方或包裝變更時也應辦理更新,沿用舊的通知編號銷售變更後的產品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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