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估價的六種方法
申報價格不是最終價格。當海關認為申報值明顯偏低,會依法定順序改用其他方法認定完稅價格,而每往下一階,稅基通常越高。這篇說明六種方法的順序、觸發核價的常見情形,以及被質疑時能拿出什麼。
最後更新:2026-08
交易價格是首選,但不是唯一
依關稅法第 29 條,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基礎。 交易價格指買方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但同條也規定,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其內容之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仍有存疑時,得視為無法按交易價格核估完稅價格。
這一句是整套估價制度的樞紐:申報價格是起點,不是終點。
六種方法的適用順序
關稅法規定的順序是固定的,前一種無法適用時才能用下一種:
| 順位 | 方法 | 依據 |
|---|---|---|
| 一 | 交易價格 | 該進口貨物買方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
| 二 | 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 | 同一國家生產、各方面相同之貨物 |
| 三 | 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 | 同一國家生產、功能與商業可互換之貨物 |
| 四 | 國內銷售價格 | 該貨物在國內銷售之單位價格,扣除相關費用 |
| 五 | 計算價格 | 生產成本、利潤與一般費用之總和 |
| 六 | 合理方法 | 依前五者原則以合理方法核定 |
納稅義務人不能自行跳選順位。 但依關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將第四順位與第五順位的適用順序對調,這是唯一的例外。
什麼情況會觸發核價
實務上最常見的三種:
申報價格顯著低於同期同類貨物。 海關有歷史申報資料可比對。同一款商品別人申報 3,000 元,你申報 300 元,合理的解釋是必要的。
買賣雙方有特殊關係。 關係企業間的交易價格可能不反映公開市場價格。有特殊關係不等於價格一定被否定,但需要證明該關係未影響價格。
交易單據無法佐證。 只有一張手寫收據、沒有付款紀錄、發票金額與匯款金額不符,這些都會讓交易價格難以成立。
折扣不是問題,舉證才是
低價本身不違法。品牌出清、大量採購折扣、老客戶價格都是真實的商業實務。
問題出在能不能舉證。 能拿出下列文件的,折扣通常可以被接受:
- 買賣合約或訂單,載明折扣條件
- 商業發票,金額與合約一致
- 付款證明(匯款水單、信用卡帳單),金額與發票一致
- 折扣政策的依據,說明對所有買家一致適用
三份文件金額對得起來,說服力遠高於任何解釋。反過來說,發票 300 元卻匯款 3,000 元,無論理由多合理都很難成立。
哪些費用該計入完稅價格、哪些不該,見完稅價格怎麼算與運費與保險費計入完稅價格的實務。
被核價之後
核價的結果是以其他方法認定的完稅價格取代申報值。因為完稅價格是所有稅費的稅基,影響會一路傳導:
| 項目 | 變化 |
|---|---|
| 完稅價格 | 提高至海關認定值 |
| 關稅 | 隨稅基提高 |
| 貨物稅(如有) | 隨稅基提高 |
| 營業稅 | 隨前三者提高 |
不服核價結果者,可依關稅法規定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這條路的時間成本很高,而且貨物通常已經在等待。實務上更有效的做法是在核價階段就把完整文件備齊。
事前可以做的三件事
一、保留完整的交易軌跡。 合約、發票、付款證明、運費單據,金額要能對得起來。這不只是為了核價,事後稽核時同樣需要。
二、異常低價先準備說明。 出清、瑕疵品、樣品這類真實的低價情形,在申報前就把佐證整理好,比事後補救省時。
三、關係企業交易先建立定價依據。 移轉訂價文件、與非關係人的交易價格比較,都是說明「關係未影響價格」的材料。
相關資源
進口稅費的完整結構,見台灣進口關稅完全指南。完稅價格的三個組成,見完稅價格怎麼算。海關事後追查申報內容的機制,見稅則歸錯的代價。
法規原文見關稅法第 29 條至第 35 條關於完稅價格核定的規定。
常見問題
海關為什麼會不採用我申報的價格?
依關稅法規定,交易價格為完稅價格的首選,但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而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說明時,得不採用。常見情形包括申報價格顯著低於同期同類貨物、買賣雙方有特殊關係影響價格、或交易單據無法佐證。
六種估價方法的順序可以自己選嗎?
不可以。關稅法規定的是依序適用:交易價格、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最後才是合理方法。前一種無法適用時才能用下一種,納稅義務人不能自行跳選。
被核價後稅會變多少?
沒有固定倍數。核價的結果是以其他方法認定的完稅價格取代申報值,通常會高於原申報價格,關稅與營業稅隨之增加。實際差額取決於海關採用的比較基準。
申報價格低是因為賣家給我折扣,這樣也會被核價嗎?
折扣本身合法,關鍵在能否舉證。能提出交易單據、付款證明與折扣依據,說明該折扣在進口時已確定且對所有買家一致適用,通常可以接受。拿不出依據的低價則容易被質疑。
對核價結果不服可以怎麼辦?
可依關稅法規定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者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實務上更有效的是在核價階段就提出完整的交易文件,包括合約、發票、付款紀錄與運費單據,把爭議解決在最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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