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文標示
中文標示是進口食品最常被開罰的一項,而且它的特別之處在於:錯誤通常不在成分或品質,而在寫法。同一批貨,成分完全合格,只因為有效日期的標法不對就得全部重貼 —— 而重貼的人力與時間,往往比檢驗費更痛。
最後更新:2026-08
十款,不是九款
業界常說「九大必標項目」,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實際列了十款。第十款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一個概括條款,過敏原標示、特定原料的警語都是靠它公告出來的。
會被說成九款,是因為多數人把這個概括條款排除在外。但那正是最容易漏掉的一款:它不是空的,而是隨公告不斷增加。只記住前九款,等於預設自己不會被新公告影響。
十款如下:
| 款次 | 應標示事項 |
|---|---|
| 一 | 品名 |
| 二 | 內容物名稱(兩種以上混合物,依含量由高至低分別標示) |
| 三 | 淨重、容量或數量 |
| 四 | 食品添加物名稱 |
| 五 |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
| 六 | 原產地(國) |
| 七 | 有效日期 |
| 八 | 營養標示 |
| 九 |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 十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對進口商特別重要的四款
十款都要標,但其中四款是進口食品專屬的痛點 —— 國產品不會遇到,或遇到的形式不同。
第五款:國內負責廠商
輸入的食品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不能只寫國外製造商。
這一款的用意很直接:出事時,消費者與主管機關要在國內找得到人。所以它必須是在國內可以聯繫的實體,而且通常就是辦理輸入查驗的那家公司 —— 也就是完成食品業者登錄的主體。
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沿用國外原廠設計好的中文包裝(常見於日、韓輸入品),上面有中文品名與成分,卻沒有台灣的負責廠商。看起來很完整的中文包裝,反而讓人放鬆檢查。
第七款:有效日期
法定要標的是有效日期,不是製造日期。
國外廠商給的常常是「製造日期 + 保存期限」(例如 Best before 24 months from production)。這種情況下,換算成明確有效日期是國內負責廠商的責任,不能原樣照抄。
另一個高頻違規是加貼中文標籤時,貼紙壓住了原文的日期。稽查時無法比對原始日期與中文標示,即使內容正確也是問題。
第八款:營養標示
營養標示有規定的格式與計算基準,不是把國外的數值換個語言寫上去就好 —— 各國的標示基準與應標項目並不相同。歐美常見的以「每份」為單位,與台灣的規定不一定對得上。
原廠若無法提供符合台灣格式的數據,就要自行換算或送驗。這是採購階段就該問清楚的事,不是貼標階段。
第十款:公告事項
過敏原標示是這一款最重要的產物,獨立成篇說明:過敏原標示。
其他還包括特定原料的警語(例如含咖啡因的飲料、特定甜味劑)。這些會隨公告增修,而公告通常有緩衝期但不會有人通知你。
貼標的時機與方式
時機:在國內市場販售前完成。 不是報關前,也不是進口前 —— 但也不能等到上架才發現要貼。
實務上有三種做法:
由國外廠商直接印製符合台灣規定的包裝。 最乾淨,但要有一定量體,而且改版要重開模。適合長期穩定的品項。
在國外貼標後出貨。 品質可控,但改標麻煩,且時效性資訊(有效日期)容易對不上。
進口後在國內貼標。 最常見。彈性最大,但要算進人力與時間 —— 一個貨櫃的小包裝商品,貼標是以人日計算的工作量。
方式上的紅線只有一條:不得覆蓋原有的必要資訊。 加貼中文標籤是允許的,蓋掉原文日期、批號、原產地就不是。
兩種罰則,金額差很多
標示出問題會落在兩個不同的條文,搞混會低估風險。
| 標示不符規定 | 標示不實、誇張、易生誤解 | |
|---|---|---|
| 法條 | 食安法第 47 條 | 食安法第 45 條 |
| 罰鍰 | 3 萬–300 萬元 | 4 萬–400 萬元 |
| 典型情形 | 漏標項目、格式不符 | 宣稱療效、誇大功效 |
前者是「沒寫對」,後者是「寫了不該寫的」。 漏標國內負責廠商屬前者;在包裝上寫「改善睡眠」「調節血糖」則是後者 —— 那已經跨進健康食品與保健食品的差別那篇談的宣稱界線。
保健類商品同時踩到兩條的機率最高:成分表漏標,加上功效宣稱過頭。
上架前的自我檢查
按這個順序走一遍,大部分問題會在貼標前就被攔下:
- 十款逐項對照,特別是第五款與第七款
- 確認貼紙不會蓋住原文的日期與批號
- 確認營養標示的基準符合台灣格式,不是直接翻譯
- 確認過敏原,見過敏原標示
- 檢查所有文案有沒有功效宣稱 —— 包含包裝背面的品牌故事
- 確認稅費,用進口關稅計算機先算清楚到岸成本
第 5 項最容易漏,因為多數人只檢查成分表,不檢查行銷文案。而罰得最重的正是行銷文案。
標示問題為什麼特別貴
值得單獨講,因為它與其他違規的成本結構不同。
成分不合格通常是整批退運或銷毀 —— 損失大但明確。標示不符則是可以改正的,所以真正的成本是改正本身:把已經入庫的貨全部拉出來、拆箱、重貼、再入庫。
一個 20 呎貨櫃如果裝的是小包裝零食,可能是好幾萬個單品。這個數字乘上每個單品的貼標時間,才是標示錯誤的實際代價 —— 而它不會出現在任何罰單上。
這也是為什麼標示應該在下訂單之前就與國外廠商確認清楚,而不是貨到之後才處理。整體流程見食品進口台灣完整指南。
資料來源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https://www.fda.gov.tw/
標示規定會隨公告增修,實際應標示事項以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中文標示什麼時候要貼好?
在國內市場販售前。實務上多數業者選擇在保稅倉或進口後的倉庫貼標,但關鍵是不得以未完成中文標示的狀態陳列販售。等到上架前才發現原廠資料不齊,通常已經來不及。
可以只貼一張貼紙蓋掉原文標示嗎?
中文標示可以用加貼標籤的方式完成,但不得覆蓋原產品必要的資訊,例如原始的有效日期或批號。實務上被稽查抓到最多的,就是貼紙位置蓋住了原文的日期,導致無法比對。
有效日期可以只寫製造日期嗎?
不行。法定應標示的是有效日期。標製造日期而未標有效日期屬標示不符規定;若原廠只給製造日期與保存期限,國內負責廠商必須換算成明確的有效日期再標示。
輸入食品一定要標國內負責廠商嗎?
是。食安法第 22 條明定輸入之食品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這一項不能用國外製造商的資訊代替,它的作用是讓消費者與主管機關在國內找得到負責對象。
標示不符會罰多少?
標示不符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若標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則適用第 45 條,罰鍰為 4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兩者的性質與金額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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