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敏原標示
過敏原漏標是進口食品被要求下架或回收的常見原因,而它的難處不在於不知道要標,而在於「原廠的標示規則和台灣不一樣」。歐盟標十四類、美國標九類、台灣標十一類 —— 清單彼此不重疊,直接翻譯外文標籤必然會漏。
最後更新:2026-08
十一類應標示品項
過敏原標示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的概括授權,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的事項 —— 也就是食品中文標示那篇提到、最容易被忽略的第十款。
現行公告的應標示品項為十一類:
| 品項 | 常見排除或但書 | |
|---|---|---|
| 1 | 甲殼類及其製品 | — |
| 2 | 芒果及其製品 | — |
| 3 | 花生及其製品 | — |
| 4 |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 | 乳糖醇等情形 |
| 5 | 蛋及其製品 | — |
| 6 | 堅果類及其製品 | — |
| 7 | 芝麻及其製品 | — |
| 8 | 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 | 特定葡萄糖漿等情形 |
| 9 | 大豆及其製品 | 高度精製或純化之大豆油脂等 |
| 10 | 魚類及其製品 | 魚明膠作為載體等情形 |
| 11 |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添加物 | 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達每公斤 10 毫克以上才需標示 |
第十一類的判斷方式和前十類不同:它看的是殘留量,不是有沒有加。加了亞硫酸鹽但終產品殘留量未達門檻,不在應標示範圍;而這需要檢驗數據支持,不能憑感覺。
為什麼翻譯外文標籤一定會漏
這是進口食品最根本的問題:各國的過敏原清單不一樣,而且不是包含關係。
| 類別數 | 台灣有、他們沒有 | |
|---|---|---|
| 台灣 | 11 | — |
| 歐盟 | 14 | 芒果 |
| 美國 | 9 | 芒果 |
芒果是最典型的落差。 台灣要標,歐盟與美國都不在清單內。所以一款含芒果的歐洲果醬,原廠標籤上完全不會提到它 —— 你把整張標籤翻譯完,還是漏標。
反過來也成立:歐盟要標的芹菜、羽扇豆、軟體動物,台灣不在清單內。照抄歐盟標示不會違法,但會標到不需要標的東西,而那本身也可能引起消費者誤解。
正確做法是拿成分表逐項對照台灣的十一類,不是翻譯原廠的過敏原欄位。這件事必須在採購階段完成 —— 要向原廠索取完整成分表,而不只是包裝上印的那份。
標示方式
法規要求的是在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讓消費者在購買時看得到。常見的合規寫法:
- 「本產品含有○○」
- 「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實務上的重點在「顯著」:
位置。 藏在成分表最後一行的小字,與「顯著」的要求有距離。多數業者會獨立成一欄或加粗。
字體大小。 沒有一體適用的數字,但明顯小於周圍文字會有爭議。
加貼標籤時不得覆蓋原有資訊。 這條和一般中文標示相同 —— 貼紙壓掉原文成分表,即使中文寫對了也是問題。
交叉污染的提醒不是法定標示
「本產品生產設備同時處理花生」這類警語很常見,但要分清楚:
成分裡有的,必須依規定標示。 這是法定義務。
同一產線可能混入的,屬於自主標示。 它是善意提醒,不能拿來取代法定標示。
實務上看過的錯誤是:產品確實含有堅果成分,卻只寫「本產品生產設備同時處理堅果」。這句話在法律上沒有履行第一項義務,而且對消費者更危險 —— 它暗示的是「可能有微量」,而不是「這裡面就有」。
進口食品最常漏標的兩種情況
第一種:複合原料裡的過敏原。
原廠成分表寫「醬油」,而醬油本身含大豆與小麥。若只照抄「醬油」兩個字,大豆與含麩質穀物就漏了。同樣的情形出現在美乃滋(蛋)、高湯粉(魚、甲殼類)、巧克力(牛奶、可能含堅果)。
判斷方式是往下追一層:成分表裡的每個複合原料,它自己的成分是什麼。這通常要向原廠索取,包裝上不會有。
第二種:改配方沒有同步改標籤。
長期進口同一款商品,原廠換了供應商或調整配方,而你沿用上一批的中文標籤。這種情況在稽查時很難解釋,因為標籤是你貼的。
實務上的防線是:每一批都比對原廠成分表,而不是只在第一次比對。這件事可以寫進採購流程 —— 要求原廠在配方變更時主動通知,並在合約中約定。
漏標的代價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標示不符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
但罰鍰通常不是主要損失。過敏原漏標一旦被發現,實務上會伴隨:
- 回收與下架 —— 已鋪貨的商品要全部收回
- 重新貼標 —— 見食品中文標示那篇談的貼標成本
- 通路關係 —— 下架紀錄會影響後續上架談判
而如果已經有消費者因此發生過敏反應,涉及的就不只是行政罰。
這是為什麼過敏原比其他標示項目更值得在採購階段投入時間:它是少數會傷到人的標示錯誤。
保健食品是高風險族群
膠囊錠狀類的產品特別容易漏,原因是過敏原藏在賦形劑與載體裡,而不是主成分。
幾個反覆出現的例子:
- 大豆卵磷脂 —— 廣泛用作乳化劑,屬大豆及其製品
- 魚油、魚膠原、軟膠囊的明膠 —— 可能來自魚類或甲殼類
- 葡萄糖胺 —— 常見來源是甲殼類外殼
- 麥芽糊精 —— 來源穀物需確認是否含麩質
這些成分在行銷文案裡幾乎不會出現,消費者只看到「魚油膠囊」四個字。而主成分之外的成分同樣要標。
相關的分類與宣稱問題見膠囊錠狀食品與保健食品進口完整流程。
進口前的檢查順序
- 向原廠索取完整成分表,含複合原料的下一層成分
- 逐項對照台灣的十一類,不要翻譯原廠的過敏原欄位
- 確認第十一類需不需要檢驗數據佐證殘留量
- 設計中文標籤,確認位置顯著且不覆蓋原文資訊
- 完成食品業者登錄與輸入查驗申請
- 用進口關稅計算機確認到岸成本
第 1 步是整個流程的瓶頸。原廠願不願意給完整成分表,往往決定這個品項能不能做 —— 這件事應該在議價之前就問,不是下單之後。
資料來源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01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https://www.fda.gov.tw/
應標示品項與但書會隨公告修訂,實際適用範圍以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台灣要標的過敏原有哪些?
依主管機關公告的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現行為十一類: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或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以及使用亞硫酸鹽類等添加物且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達每公斤十毫克以上者。
直接翻譯歐盟的過敏原標示可以嗎?
不行。歐盟列十四類、美國列九類,與台灣的十一類不完全重疊。最典型的落差是芒果:台灣要標,歐盟與美國都不在清單內,所以原廠標籤上不會有,翻譯也翻不出來。
微量殘留或交叉污染要標嗎?
法定應標示的是產品所含的過敏原成分。至於因同一產線可能混入的交叉污染,業界常用「本產品生產設備同時處理○○」的形式提醒,那屬於自主標示,不能用來取代成分本身應有的標示。
大豆油也要標嗎?
大豆及其製品應標示,但高度精製或純化的大豆油脂等情形有排除規定。判斷關鍵在於精製程度是否已使致敏蛋白質不存在,實務上應向原廠取得製程說明,不要自行推定。
漏標過敏原會怎樣?
屬標示不符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若已流入市面,實務上還會伴隨回收與下架,那部分的成本通常遠高於罰鍰。
台灣進口關稅計算機